樟树市欣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3〕0406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3年07月26日09时5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朱启弟、邱荣强在东莞市清溪镇埔星西路渔梁围红绿灯路口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赣C666C挂(赣C3222D)重型自卸半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赣C666C挂(赣C3222D)重型自卸半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栏板原高为0.6米,现场测量栏板高度为1.2米,加高了0.6米,加装高度超过原高度100%,擅自改变车辆登记尺寸(擅自加高栏板)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且无法当场恢复原状,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局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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