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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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李志刚)
发布日期:2023-11-30 16:41:40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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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刚: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30514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3年06月09日,我单位接到虎门镇城管部门通报,称2023年06月08日23时40分,虎门镇城管和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在虎门镇镇口第二工业区(泓鑫压褶厂附近)查处一台号牌是粤SX2Q39的轻型厢式货车,该车车厢内装有23个15型实瓶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我单位执法人员郭平、熊金平于2023年06月09日对当事驾驶员李志刚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发现李志刚使用粤SX2Q39轻型厢式货车于2023年06月07日01时00分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以上事实有车辆、视频资料、驾驶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李志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未要求举行听证。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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