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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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江西省海朋汽贸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30 16:41:40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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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海朋汽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3〕0535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3年09月1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朱启弟、邱荣强对驾驶员刘继应驾驶赣CBK182(湘K919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3年09月09日23时59分在东莞市清溪镇清凤路三中路段超限超载被治超联合执法人员查处一案进行补充调查,经调查,驾驶该车的驾驶员为车主江西省海朋汽贸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刘继应,车上运载的货物为石渣,由江西省海朋汽贸有限公司安排从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海关旁边工地运载到惠州市惠阳区约场新清大道工地,运费由江西省海朋汽贸有限公司结算,该车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且无法当场改正,发现当事人使用赣CBK182(湘K919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为。以上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车辆道路运输信息查询结果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当事人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一年内第1次被查处,且无法当场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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