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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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谷胜文)
发布日期:2024-01-31 14:24:31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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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胜文: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3〕0615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3年10月0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林树雄、齐广涛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榴花站治安卡点对粤SDR8819小型轿车进行检查,在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谷胜文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谷胜文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程度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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