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越景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098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3年12月28日,我分局执法人员范芳亮、黎进才对阳志诚驾驶粤BLK646/粤LB572挂重型货车和张兵驾驶粤BKV559/粤LV249挂重型货车运载泥土超限超载于2023年12月22日被联合治超执法人员查处进行调查,阳志诚和张兵都是深圳市越景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特亮对两辆车从深圳市龙华区坂田运载泥土到广州市南沙区并由公司收取每趟运费2300元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经核查,深圳市越景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已注销。执法人员经调查后发现深圳市越景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粤BLK646/粤LB572挂重型货车和粤BKV559/粤LV249挂重型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使用两台及以上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在广东省范围内使用两台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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