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聪: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261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5月28日15时53分 ,我机关执法人员在东莞市麻涌镇广深高速麻涌立交桥底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朱聪驾驶粤SDW8022(绿)小轿车,车上载有2名乘客。乘客通过打车APP叫的车,当事人朱聪通过花小猪出行打车车主端接的单,粤SDW8022(绿)小轿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朱聪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事人朱聪使用粤SDW8022小型轿车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案件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当事人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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