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良: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360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7月23日10时0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南城街道候机楼门口路段对粤SDP7880小型轿车进行检查,发现胡建良使用粤SDP7880小型轿车通过哈啰平台接单,搭载乘客从万科·翡丽山到华源商业大厦停车场-出入口,通过哈啰平台收取车费17.79元,胡建良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信息查询、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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