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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31 08:30:10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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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华: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379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8月9日15时2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曾必文、彭妮妮会同凤岗镇五联村委工作人员到凤岗镇碧湖大道五联路段松高巷教练场检查,发现该场地负责人刘平华安排学员刘振球在该场地开展培训业务。2024年08月13日9时4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范芳亮、曾必文检查该场地发现粤SX389学教练车正在开展培训,东莞市品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凤岗分公司老板刘平华安排教练使用该车带学员杨克军进行驾驶培训。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东莞市品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凤岗分公司已注销,安排驾驶培训的行为主体是刘平华。刘平华有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2024年3月12日,我单位已对刘平华涉嫌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一案(441924202400017)进行第一次查处并责令改正,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学员学费转账截图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在广东省范围内一年内被第二次查处,属拒不改正情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你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你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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