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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31 08:30:11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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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361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8月01日15时02分,我分局执法人员在东莞市石碣镇莞深高速收费北站出口开展的联合行政执法中,发现当事人唐文使用车牌号为粤ADJ4162网约出租车搭载2名乘客从广州市增城港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前往东莞市高埗镇富强供应链有限公司,其时车资已通过滴滴平台进行结算支付。经查明,当事人唐文所驾驶的车辆粤ADJ4162是属于广州市荣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该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其本人是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使用粤ADJ4162小型轿车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网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电子证照、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网约车平台数据截图、省执法系统案件查询证明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当事人唐文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在2024年截至案发时在广东省范围内系第一次被查处,违其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送达后,当事人唐文无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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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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