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更好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文书号东交石撤决[2024]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1、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营场所现场复查核实,发现在登记地址上无法找到市场主体。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你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被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石龙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你公司车牌号为粤SH8877的重型厢式货车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审验。
4、你公司今年均未参加我分局举行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培训会议以及镇交警大队召开的重点货运企业“一线三排”约谈会。
5、根据“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的监测数据,你公司车辆多次存在接打手机、超速、抽烟、设备遮挡等风险预警,并未建立车辆动态风险预警处置台账。
6、未建立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7、未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
8、缺少从业人员培训佐证材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经营地址现场照片。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
3、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车辆审验情况。
4、广东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风险明细查询。
5、我分局举行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培训会议签到表。
6、未能提供2024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以及从业人员培训等佐证材料。
鉴于你公司已不具备原许可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合格,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撤销你公司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4190014413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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