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果源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011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10月24日,粤R13337/粤R8441挂货车超限超载行驶至东莞市望牛墩镇东兴路路段时被联合治超执法人员查处。2024年10月2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周磊、叶惠均在东莞市望牛墩镇超限检测点对粤R13337/粤R8441挂车辆进行检查并询问司机,发现粤R844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外观与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不符,通过焊接将原高0.6米的车厢加高至1.15米。该次改装由清远市果源物流有限公司安排和实施,该公司有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被查处,擅自改变车辆登记尺寸(包括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不符合东莞市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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