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全安汽运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037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本机关执法人员发现洛阳市菩邦物流有限公司雇用的驾驶员于2024年10月20日02时03分驾驶赣C3X449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凤岗镇(G220 2567km+900m)行驶,该车车货总重52.111吨,轴数是6轴,超限3.111吨,超限率6.34%,超过规定限值,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以上事实,有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治理超限超载)》,使用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超限率在30%以下的且超重吨位数1吨以上,违法程度为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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