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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盛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17 11:21:07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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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盛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046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1月17日09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范芳亮、曾必文在东莞市凤岗镇凤深大道客运站旁辅道路段对桂E01993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该车所有人是广西盛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有《道路运输证》、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旅游客运包车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01993),发包方甲方是广西飞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运方乙方是广西盛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持北海市至深圳市包车标志牌,中途无停靠站点,包车合同约定《详细行程》1月17日行程是“云浮市-广州市”,该车实际位于东莞市。发现当事人使用桂E01993大型普通客车有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大型普通客车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在广东省范围内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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