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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东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28 16:16:16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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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邵东分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062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1月16日14时00分 ,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麻涌镇广深高速广州入口春运执勤点开展日常巡查,巡查发现李武驾驶湘E98206(黄)大型普通客车在麻涌广深高速深圳出口外上客。经查,该车有5名乘客在麻涌镇广深高速深圳出口外上车,目的地是湖南邵东,在麻涌上车的车费为每人220元,该车车主是当事人,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和线路标志牌。麻涌广深高速深圳出口外没有批准的配客站点,乘客上车时没有进行实名制登记。当事人使用湘E98206大型普通客车有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案件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当事人关于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行为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没有进行实名制登记,不符合首违免罚条件,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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