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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17 14:56:14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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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073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11月20日18时04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刘治平、陈科韦在东莞市虎门高铁站站西路(非指定上客区域)进行视频拍摄,发现粤SDX6787小型轿车停靠在此处上了1名乘客。经调查,张勇使用粤SDX6787小型轿车在高铁站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驾驶员询问笔录、材料说明、现场图片、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理运政)》,张勇在高铁站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被一年内第二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张勇未提出陈诉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为较重。

三、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局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五、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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