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宝:《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李天宝:
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不罚〔2025〕0003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李天宝有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摆摊设点售卖玩具车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执法人员对李天宝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李天宝现场已按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起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符合首违免罚适用情形。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已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二、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经制止能及时回复原状,未对公路带来损坏、污染,未影响公路畅通,且违法行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被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修订版)》相关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如果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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