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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乐享旅途旅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15 09:32:13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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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乐享旅途旅游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116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2月06日10时0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桥头镇客运站路口对你公司贵ET3877大型客车进行检查。经调查询问,该车共有47名乘客,在贵州省安龙县上车到东莞市塘厦镇,车费为每人280元人民币。该车持有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起始站为兴义市,讫点为塘厦镇,主要途经点为:曲靖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百色市。你公司不能提供该趟运输的包车合同或发票。你公司有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违法行为,以上有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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