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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115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1月23日13时25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常平镇东深路302号路段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使用鲁B23800大型普通客车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为。经查,该车使用性质是旅游客运,司机米伟伟陈述,该车持有省际包车牌(青岛至西昌)鲁B0049994号,有包车合同。检查时车上有27名乘客,其中10名从常平东深路路边上车,目的地是贵州贵阳。乘客吴超陈述,自己一人坐车,在常平东深路路边上车,需支付车费360元,目的地是贵阳,不认识车上其它乘客,未取得车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使用大型普通客车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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