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恒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103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1月15日09时3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黄江镇莞深高速周边华南塑胶城路段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使用鄂QLX186大型普通客车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经查,该车有取得《道路运输证》,有取得恩施-深圳的市际包车线路标志牌,司机有取得《从业资格证》,司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包车合同,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包车线路牌、身份证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24),恩施市恒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使用鄂QLX186大型普通客车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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