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华盛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173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3月14日16时1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曾必文、刘期霖在国道G220线凤岗镇雁田路段对粤BHY458/鄂A1H39挂重型货车进行检查,该车所有人是深圳市联华盛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该车按公司安排从深圳市龙岗区新厦大道98号运载泥土去惠州市博罗县潼湖镇,运费1000元每趟,由老板(公司)结算。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深圳市联华盛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注销状态。发现当事人使用粤BHY458重型半挂牵引车有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查询结果截图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责令改正,在广东省范围内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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