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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禄如:《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30 09:12:52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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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禄如: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166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3月13日09时5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交警在东莞市厚街镇广深高速南行出口开展道路运输车辆风险整治行动,对车辆粤SDB3990进行检查时车上有1名乘客,乘客通过滴滴平台软件派单上车。经调查,该乘客在东莞万江上车,前往目的地是虎门镇,查处时乘客未支付运费。经核查,该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本机关发现当事人李禄如使用粤SDB3990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司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司机身份证复印件、乘客身份证复印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复印件、司机驾驶证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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