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送达公告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卜应红:《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13 08:52:30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分享到:


哈卜应红: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163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3月26日14时18分,我分局(执法人员:周永宁、莫连威)联合寮步交警大队在东莞市寮步镇龙泉路1号路段对粤S89G97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发现车上共有乘客5人,其中乘客侯青兵在东莞企石上车,车费350元;乘客王小瑞在东莞石排上车,车费为350元;其他3名乘客,有2名乘客在东莞石排沙角村上车。经调查,粤S89G9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所有人为贺江游,从2025年03月13日起实际控制人为哈卜应红,该趟运输由哈卜应红组织。经广东交通执法系统查询,粤S89G97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哈卜应红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我单位2025年03月26日对粤S89G97小型普通客车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04月25日对粤S89G97小型普通客车解除扣押。你存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现场笔录、司机询问笔录、乘客笔录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于2025年04月30日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详见当事人陈述申辩书),当事人称该趟运输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我单位根据乘客侯青兵和王小瑞手机截图、询问笔录等,认定当事人事先有在线上发布乘车信息且与乘客互不认识,以及有提出收取运费的要求。综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不影响案件认定,因此不予采纳陈述申辩意见。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6月13日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网站地图隐私条约免责声明联系我们
主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承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技术支持:开普云  投诉举报电话:0769-12345
粤ICP备19123481号-1  网站标识码:4419000025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