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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李磊磊运输服务部(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13 08:52:30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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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李磊磊运输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181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3月13日00时02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麻涌镇广深高速深圳出口发现张明驾驶湘LA6211(黄)/闽FP988挂(黄)重型货车,车上载有泥,运费用是1500元,运费是车辆经营人郴州市北湖区李磊磊运输服务部(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经系统查询,闽FP988挂(黄)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湘LA6211(黄)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湘LA6211(黄)/闽FP988挂(黄)的实际经营人是郴州市北湖区李磊磊运输服务部(个体工商户),该经营者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郴州市北湖区李磊磊运输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磊磊)使用湘LA6211(黄)重型货车有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据登记表、案件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当事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且未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不符合首违免罚,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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