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丕: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204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4月24日09时5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石碣镇莞深高速收费站北行入口处进行日常行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汤丕使用粤SDL9730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平台APP的派单,在东莞市榴花公园地铁站D出口接载乘客前往广州增城敏捷东樾府,该趟运输服务车费为人民币14.10元。调查时,乘客已通过滴滴平台进行结算,支付了14.10元作为该趟运输的车费。此趟运输服务扣除平台费用后,余下部分为驾驶员汤丕的运费收入,所驾驶的车辆是属于东莞必达畅行科技有限公司的,该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41900074916号),但提供该趟运输服务的驾驶员汤丕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网约车运输证电子证照截图、网约车平台订单数据截图、省执法系统案件历史查询记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版),汤丕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约车经营活动在广东省范围内2025年01月01日至案发(2025年04月24日)时为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要求。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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