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洋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231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5月26日15时25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常平镇洋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办公室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东莞市洋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有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行为。经查阅你单位安全生产台账资料和询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钟国锋,你单位有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排查情况,但没有按照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你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通报。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你单位于2025年5月30日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2025年6月3日10时,执法人员你单位复查。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钟国锋接受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相关问题已完成整改。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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