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龙门县金运通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263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6月20日15时3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万江中心停车场进行卸货的粤L81200皖L9M69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粤L81200重型半挂牵引车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行为。2025年06月20日1:42联合万江交警联合执法时发现粤L81200皖L9M69挂装载风化石从万江中交四航局过江通道工程处运往东莞清溪,该趟是惠州市龙门县金运通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安排司机唐伟淞运输,粤L81200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皖L9M69挂已取得道路运输证。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行驶证、从业资格证、省执法信息系统公路业户查询截图、省执法信息系统营运车辆查询截图、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车辆查询截图、驾驶员身份证、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当事人未按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不符合首违免罚情形,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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