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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水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29 09:50:14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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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水生: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266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根据《关于移交江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线索的函》得知,2024年11月14日5时51分许,京港澳公路湖南郴州宜章段由北往南1816km+720m处(宜章县境内),发生1起道路交通事故,涉事车辆鄂AQM665号重型厢式货车从江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办事处委托承运。2025年3月1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办事处调查取证,发现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找到相关负责人。2025年5月23日、2025年6月11日、2025年6月20日和2025年7月22日,罗水生到高埗分局配合调查,经核实,鄂AQM665号重型厢式货车车主是武汉捷途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运输许可,承运的货物属于腐蚀性八类危险品,从江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东莞办事处承运的,此次运输是罗水生个人安排,与办事处无关。罗水生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证据:《关于移交江西安泰物流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线索的函》、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身份证、企业详情、车辆行驶证等证据。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序号:120,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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