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洪: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272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根据东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诉求拟办单,2025年05月29日10时5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莫连威、袁浩平在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寮步分局一楼询问室对粤SD10026小型轿车司机徐小洪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该司机在滴滴平台接收订单,在2025年05月22日有1单行程起点或终点在寮步,是当天17时39分,在寮步镇广东安拓普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寮步分公司)-体育路东莞中心广场希尔顿欢明酒店,司机总收入27.3元。经从业人员信息查询司机徐小洪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你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当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车辆行驶证照片、 车辆租赁合同电子版、12345投诉单照片、订单截图照片、询问笔录、询问视频等证据为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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