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东腾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281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7月17日,湘KV9691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东莞市黄江镇S357省道73公里500米路段行驶时因超限超载被查处,2025年07月23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车辆过货前发现该车未能提供GPS轨迹。随后执法人员叶志强、刘红杰在黄江交通运输分局一楼询问室对车辆司机肖顺根进行询问,其陈述,湘KV9691重型半挂牵引车是其在娄底市东腾物流有限公司购买的,但车辆行驶证没有过户,该车因超限超载被查处时车上装载的石头是从深圳市光明区公明镇西田第四工业区利豪西田科技园工地运到东莞黄江镇,该趟运输的运费是16元一吨,因该车的GPS已离线,所以不能提供该车的GPS轨迹,该公司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车有取得《道路运输证》,该公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湘KV9691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经营活动,以上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在2025年7月31日整改到期后,我分局仍未收到该车的GPS轨迹的书面版或电子版。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9),娄底市东腾物流有限公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湘KV9691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且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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