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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浩文:《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30 09:09:22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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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浩文: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293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6月24日09时2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余树华、苏伟斌在东莞市东坑镇科技路平谦工业区路段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期间对驾驶员赖浩文驾驶粤SD12539进行检查,当时车上载有1名乘客,经对驾驶员赖浩文和乘客游江进行询问,乘客从华裕商务酒店(寮步店)上车,目的地东坑镇政务服务中心。驾驶员是通过微信滴滴出行平台接单联系到乘客的,费用是通过微信滴滴出行平台进行结算。到达目的地后驾驶员平台显示收取费用10.17元,乘客平台显示支付费用12.1元,驾驶员赖浩文现场能出示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能出示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从业人员信息查询驾驶员赖浩文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赖浩文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照片、驾驶员身份证照片、乘客身份证照片、订单信息、订单详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你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在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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