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城坤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294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7月08日00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与麻涌镇城管分局及麻涌交警大队联合执法,在沿江高速沿江西出口处发现谌龙驾驶赣CX788(黄)/赣CHF50挂(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自卸半挂车,车上载有泥土,车货总重为90.11吨,超重41.11吨。经系统查询,赣CHF50挂(黄)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赣CCX788(黄)未取得车辆道路运输证。7月9日,高安市城坤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谌龙到我分局配合调查,调查发现,赣CCX788(黄)/赣CHF50挂(黄)的实际所有人和经营人都是高安市城坤物流有限公司,检查时该车从深圳市龙华区运到东莞市麻涌镇,运费由高安市城坤物流有限公司收取。经系统查询高安市城坤物流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当事人使用赣CCX788重型半挂牵引车有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据登记表、案件证据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当事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未按要求为赣CCX788(黄)办理《道路运输证》,不符合首违免罚,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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