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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郑通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12-15 14:24:57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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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郑通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425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9月22日10时,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东莞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告知到莞佛高速大岭山收费站广场进行检查,发现衡水郑通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使用冀T59416津K0765超大件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经调查,冀T59416属衡水郑通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持道路运输证,津K0765超持临时行驶车号牌。司机张庆虎驾驶车辆于2025年9月15日晚11点左右从河北出发,装载不可解体的玻璃钢容器,运费由衡水郑通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收取,于9月18日13时左右达到大岭山收费站。根据提供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显示,许可通行时间是2025年9月18日11时23分至10月11日23时59分,承运单位是衡水郑通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许可车货总体外廓尺寸长23米、宽3.75米、高4.5米,许可车货总重为33吨。根据高速收费站入口称重信息显示,车货总重16.2吨,未超过许可车货总重范围。经现场勘验车货总长23米、宽4.6米、高4.97米,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许可尺寸不符。执法人员进行了说理教育,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9月22日下午车辆补办了新《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许可尺寸与实际尺寸一致,通行日期是2025年9月22日至10月15日。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治理超限超载2024年版)》(序号C00002),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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