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平坦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432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10月09日16时2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进港中路路口对粤E7M8B3轻型罐式货车检查,经调查,该车所有人为你公司,司机程中海驾驶该车从沙田镇环保路运到空港中心项目工地去(车上装载柴油)。该车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司机及押运员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随车有危险货物运单,显示制作时间为2025年10月09日,起运地为东莞市中堂镇焦利东区一路26号。经核查,没有该车当日在东莞市中堂镇的运行轨迹。当事人使用粤E7M8B3轻型罐式货车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现场图片、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136),佛山市平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一年内第三次以上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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