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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李磊磊运输服务部(经营者:李磊磊):《关于撤销<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的通知》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1-16 10:16:56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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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李磊磊运输服务部(经营者:李磊磊):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3月13日00时02分在麻涌镇广深高速深圳出口巡查发现,你(单位)使用湘LA6211(黄)重型货车有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当事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且未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不符合首违免罚,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分别于2025年04月01日、2025年05月26日、2025年09月15日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粤东交违通〔2025〕01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东交罚〔2025〕01813号)、《催告书》(粤东交催〔2025〕00818号),通知书于2025年05月15日送达,决定书于2025年07月13日送达,催告书还未送达。

经核查,因系统信息延误,无法及时更新车辆营运信息,我局在《催告书》发出前,经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和道路运政一网通再次查询,湘LA6211(黄),车架号:LZZ1CLWB0LA701142,已办理道路运输证,证号:431002210857号,有效期:2025年3月19日至2028年3月18日。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按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证》,符合首违免罚,不予处罚。为此,我局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1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1813号),及已作出未送达的《催告书》(文书号为:粤东交催〔2025〕00818号)。由于你(单位)拒收我局邮寄送达的撤销文书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撤销文书的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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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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