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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盛富(身份证号:522326********261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1-16 10:16:56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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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盛富(身份证号:522326********2612):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003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10月30日15时5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望牛墩镇广深高速望牛墩段广州入口对粤SDV5010小型轿车进行检查,发现潘盛富使用粤SDV5010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搭载一名乘客从寮步镇出发,目的地是广州市越秀区,因乘客的行程未完成还不能显示具体车费,到达目的地后由平台代收进行结算。经查询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潘盛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潘盛富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查询截图、手机订单照片、违法次数查询截图、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执法人员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267),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267),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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