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平舞: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007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根据东莞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移交线索,我单位执法人员经调查,认为你于2025年6月14日凌晨驾驶阜南县鑫马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皖K65999车,从深圳公常路修建地铁工地装载淤泥出发,运往惠州园州东,运费1500元由你本人收取。出发前车辆已做好尾门防爆钩锁定,途经甬莞高速K1646+900至从莞高速北行K89+800处,由于运输途中防爆钩链条断裂,有五处淤泥散落在路面,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污染和甬莞高速K1646+900发生两车单方面事故,合计污染路面面积400平方米及其他路产损失,存在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行为。6月17日16时,皖K65999装载物掉落淤泥已清理完毕,现场恢复原貌。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路路政)》(序号23),本案污染公路路面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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