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发汽运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012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12月09日23时3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范芳亮、曾必文在东莞市凤岗镇凤深大道竹尾田路段对赣C3D640重型半挂牵引车、皖KMG3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车牵引车头赣C3D640《道路运输证》是注销状态,所有人是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发汽运有限公司,询问调查驾驶员魏家桥,其陈述其按雇主公司(赣C3D640车主)工作安排驾驶赣C3D640、皖KMG38挂整车从东莞市塘厦镇石马村水库路9号运载泥土去惠州市博罗县丰联百货商行,由公司结算运费1700元。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发汽运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行为在广东省范围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期间我单位向当事人寄送协助调查通知书,同时请驾驶人向当事公司转达协助调查通知书,后未收到相关协助调查材料,发现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发汽运有限公司有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赣C3D640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行为。2025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查询互联网道路运政便民政务系统,赣C3D640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仍是注销状态。以上案情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92),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在广东省范围内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不符合“首违免罚”情形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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