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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1-30 09:22:02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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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477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11月27日14时5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曾必文、范芳亮在博深高速官井头站入口路段对粤BGC261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H837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进行检查,该车所有人是深圳市宝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车辆有《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朱东雨(身份证号411081********2592)陈述其按车主公司安排从东莞市黄江华南塑胶城旁沥青站运载沥青去黄洞服务区北区道路,现已卸货空车,每趟运费600元。检查发现车辆第四车轴、第六车轴悬挂横梁上有2组(共4个)外形千斤顶装置,经协调驾驶员询问公司回复,该装置是公司2024年下半年加装用于车辆掉头和卸货的。车辆第四车轴、第六车轴悬挂横梁是汽车上的轴承总成的组成部分,当事人对该部分加装千斤顶装置属车管所登记以外的改装行为,是擅自改装,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97),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改装总成部件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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