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锦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137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11月18日16时51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常平镇环常南路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粤S96221重型自卸货车使用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行为。经查,查处时车上装载的是泥土,在黄江镇装载运输到惠州市博罗县,运费500元。经运政系统查询,东莞市锦威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2024年12月13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被注销,该车《道路运输》同时被注销。以上事实有驾驶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89号,使用被注销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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