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蜗牛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134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12月20日03时5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李创志、人文联合公安部门在东莞市石龙镇青林路路段对赣C3269D晋AFA79挂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进行检查,发现晋AFA79挂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车身情况与行驶证登记照片不符,存在擅自拆除罐车车顶的改装行为,后发函石龙交管大队,确认该车属于改装。经核查,车辆晋AFA79挂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登记业户为太原蜗牛运输有限公司。太原蜗牛运输有限公司有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晋AFA79挂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驾驶员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关于对《关于协查罐车行驶证及改装情况的函》的回复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擅自改变车辆登记尺寸(包括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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