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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杨朝钧运输服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15 14:39:49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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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杨朝钧运输服务部: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183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1月07日10时20分,我分局执法人员赖庆林、陈伟峰执法人员在洪梅镇超限超载检测点对2026年01月06日我分局联合交警大队在洪梅镇辖区开展超限超载专项检查中查处的刘军驾驶的湘L81210、粤QH958挂重型货车进行检查。经核实,郴州市北湖区杨朝钧运输服务部(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431002213330)安排司机刘军于2026年01月06日驾驶湘L81210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证号:431002209555,处于注销状态)、粤QH958挂(《道路运输证》证号:441700013555,处于注销状态),运输灰石粉63.85吨,从长安镇中铁十一局运至麻涌镇粤丰建材有限公司,运费1050元。郴州市北湖区杨朝钧运输服务部有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必须使用持有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与运输的行为,执法人员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东交责改〔2026〕13000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记、询问笔记、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你(单位)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经责令后未改正,不符合“首违不罚”的适用情形,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违法程度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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