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拓领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199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1月28日10时3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望牛墩镇广深高速广州入口对黑EN2529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大庆拓领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是该车车主,驾驶该车的驾驶员侯登全为当事人聘请的,车上共有12名乘客,全部都是在东莞市长安镇乌沙乘坐该车,到广西靖西下车。经核查,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持有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大庆市-靖西市),主要途经地:东莞市、惠州市、广州市、深圳市、百色市、南宁市,有效期:自2026.01.25至2026.02.06止,黑EN2529包车线路标志牌载明的驾驶员为王海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驾驶该车的驾驶员侯登全不是该车所持有的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所载明的驾驶员。当事人有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交通执法系统省内违章记录、视频资料、包车标志牌照片、道路运输证查询截图等证据为证。执法人员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当事人使用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66),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66),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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