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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滔:《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30 08:32:20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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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滔: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191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2月27日10时1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北站出口路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廖滔使用赣B86PU1小型普通客车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经查,该车所有人是廖显忠,与驾驶员廖滔是父子关系,行驶证登记性质是非营运。检查时,车上有乘客9名,今天8点左右均在江西省赣州市路边上车,目的地到东莞市5名,深圳市4名,车费170至200元。乘客叶优南陈述,今天8点左右在在江西省赣州市路边上车,目的地到东莞市大岭山,不认识司机,要支付车费190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44号,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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