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州万里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197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1月24日11时0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常平镇甬莞高速东深路站入口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贵ET0728大型客车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行为。经查,贵ET0728大型客车经营范围省际包车客运,现场不能出示包车客运标志牌。杨柳是公司员工,其陈述该趟运输在24日早上10点00分在东莞清溪太阳城路边出发,车上共22名乘客,其中16名在东莞清溪太阳城路边上车,另外6名在常平镇陈屋贝加油站上车,目的地是东莞市南城客运站。车费乘客自行支付,车费220-280元。乘客陈贵宇陈述是在24日早上11时左右在常平镇陈屋贝加油站上车,目的地是贵州省兴义市,不认识车上乘客及司机,2人同行,车费每人220元,已支付车费。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65号,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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