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陆川汽车总站: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201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1月27日9时,我单位执法人员联合公安交警在东莞市厚街镇广深高速南行出口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对司机曾金泉驾驶的桂KQ3867大型普通客车实施执法检查,检查时,车上搭载乘客13人,省际班车线路标志牌核定线路为陆川至东莞常平,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为南城汽车客运站、石龙汽车客运站。经对司机及乘客询问,该车次是由东莞常平发班,目的地是广西陆川,广西运美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陆川汽车总站使用桂KQ3867大型普通客车在虎门镇龙眼路口未经安检搭载了1名前往广西陆川的乘客,该乘客已支付车费130元,收益归公司所有。本机关发现你单位使用桂KQ3867大型普通客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司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线路标志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道路运输证查询、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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