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冠存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231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2月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杨仕军、叶志强在东莞市莞樟路黄江镇路段农机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对桂E35239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并询问司机和乘客,经查,车辆所有人为广西冠存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该车有取得《道路运输证》,没有取得线路标志牌,司机有取得《从业资格证》。其中一名乘客陈述,共三人乘坐该车,在东莞市莞樟路黄江镇路段农机加油站的路边上车的,要到广西上林,乘坐车辆要支付车费的,车费是每人200元。据司机陈述,该车是从东莞市厚街镇发车的到广西北海,车上有3名乘客,乘客是在东莞市莞樟路黄江镇路段政府公交站的路边上车的,要到广西北海。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广西冠存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桂E35239大型普通客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以上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视频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65),广西冠存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桂E35239大型普通客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停靠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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