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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天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5-15 09:00:47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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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天海: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229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2月03日10时21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林铭伟、陈锦涛接东莞市清溪镇交警大队通报,在东莞市清溪镇铁松路43号依法对由驾驶员郭天海驾驶的粤SBF650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经调查,驾驶该车的是驾驶员郭天海,该车车辆所有人为郭天海本人,该车核定载人数为9人,车上有1名驾驶员郭天海,车上搭载了3名乘客,3名乘客均与驾驶员郭天海互不认识,3名乘客都是通过微信“A海1392689****”、“Gouhai523268”联系该车驾驶员郭天海后上车,其中2名乘客在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上车,另外1名乘客在东莞市清溪镇铁松路43号上车,车上3名乘客都要到贵州省安顺市,车上乘客郭发勇陈述与该车驾驶员郭天海谈好了车费,乘坐该车需要支付车费450元,车费到达目的地后进行支付,车上乘客王胜辉陈述与该车驾驶员郭天海谈好了车费,乘坐该车需要支付车费450元,车费到达目的地后进行支付,车上乘客车费由驾驶员郭天海收取,经核查,该趟运输乘客的行为由驾驶员郭天海负责安排实施,该车驾驶员郭天海不清楚车上3名乘客的姓名,车上乘客要支付车费,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郭天海兼车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现当事人郭天海使用粤SBF650小型普通客车于2026年02月03日10时21分在东莞市清溪镇铁松路43号有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44)的规定,当事人郭天海使用粤SBF650小型普通客车有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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