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捌零后汽运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236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2月09日21时09分,我单位执法人员与交管开展联合执法,在东莞市望牛墩镇望洪路5公里100米依法对黄海驾驶的皖K6A892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FJ3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进行检查并带回超限检测点过磅。经调查,车上运载的货物为沙,赣CFJ3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已取得车辆营运证,当事人江西捌零后汽运有限公司是该车主,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现场测量,赣CFJ3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栏板原高度为0.35米,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栏板高度为0.7米,加高了0.35米的固定栏板,据司机陈述,赣CFJ33挂的改装是由当事人安排和实施的,且无法当场恢复原状,无法当场改正,当事人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视频资料、委托书、现场照片、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97),当事人将赣CFJ3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加高了0.35米的固定栏板,有擅自改变车辆登记尺寸(擅自加高栏板)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无法当场恢复原状,无法当场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公告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97),当事人将赣CFJ3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加高了0.35米的固定栏板,有擅自改变车辆登记尺寸(擅自加高栏板)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无法当场恢复原状,无法当场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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