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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5-29 14:35:41 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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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将: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256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3月12日10时13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范芳亮、曾必文在东莞市凤岗镇深外环高速竹尾田站出口对贵GF62826小型客车进行检查,该车所有人是潘娥妹,实际控制人、使用人是龙将,双方是朋友关系,龙将通过T3出行平台接单,将乘客陆金荣一家三口从虎门镇鸿华酒店(黄河时装城店)接送到凤岗镇兄弟烧烤(凤凰围相思坳店),乘客支付车费128.59元,驾驶员收入95.16元。该行程平台订单显示车牌号是粤SF62826,平台实际定位、运输车辆是贵GF62826。龙将陈述是通过加中介微信购买服务代注册的腾讯出行平台(T3出行)网约车驾驶员及网约车车辆(粤SF62826),知道平台车牌号与实际车辆牌号不一致。乘客陆金荣(身份证号452323********2812)陈述其通过微信腾讯出行平台(T3出行APP)下单网约车,未仔细辨认即乘车出行,其实际乘坐车辆号牌确实是贵GF62826。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贵GF62826与粤SF62826个号牌车辆均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调查,本机关发现龙将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手机截图照片、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266),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在广东省范围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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