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京中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6〕0302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6年03月05日10时50分,执法人员赖庆林、莫冠英在洪梅镇洪金路沿江高速出入口路口对粤ACM723重型厢式货车进行检查。经查,驾驶员安文学驾驶粤ACM723重型厢式货车装载DMAC(二甲基乙酰胺),共50桶,共10吨,从洪梅镇荣顺化工运往佛山市高明区,运费800元,运费由公司收取。粤ACM723重型厢式货车登记在广州市京中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广州市京中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穗440100126789),粤ACM723重型厢式货车《道路运输证》(穗440100018874,于2024年11月4日注销),驾驶员安文学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622701********401X,已失效)。广州市京中运输有限公司使用粤ACM723重型厢式货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执法人员开具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东交责改〔2026〕130015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货物运单图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车辆档案页面截图等证据为证,以上行为经执法人员复查仍未改正。执法人员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当事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经复查仍未改正,不符合“首违免罚”的适用情形。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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